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T19系列大连产线改造项目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名称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
地理位置 |
大连保税区瑞港路6号 |
联系人 |
李工 |
项目名称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T19系列大连产线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
项目简介 |
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于2009年9月落户大连保税区瑞港路6号,是大连市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国内外市场兼顾的汽车整车项目,受到辽宁省、大连市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具备年产20万辆中高档轿车的现代化整车生产工厂。工厂自动化率达到国内汽车工厂先进水平。 因引入新车型T19系列汽车对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拟增加部分新设备及涂装VOCs废气治理环保改造。改造完成后生产T19系列整车,仅增加产品种类不增加产能。 |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时间 |
丛剑飞、董传辉、徐家林 未检测,有类比数据, |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
张部长 |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1)冲压车间: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毒物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模具维修打磨岗位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其余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2)焊装车间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毒物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峰接触浓度及最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二级总成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一级总成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一级总成点焊工侧围装配及检验区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其余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3)涂装车间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毒物的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峰接触浓度、最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电泳打磨岗位、修饰岗位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其余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4)总装车间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粉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峰接触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毒物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峰接触浓度、最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底盘工段副车架分装、底盘工段滑柱分装、底盘工段减震器紧固、 三工段动总上线岗位噪声强度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其余物理因素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规定。 5)辅助生产 各岗位劳动者接触毒物的短时间接触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峰接触浓度、最高浓度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规定。 |
评价结论 |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属于门类C36汽车制造业中的汽车整车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规定,汽车整车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
建议 |
(1)在初步设计阶段,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应为本项目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本单位负责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对设计专篇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应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施工期主要为厂房内部设备安装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安装。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应选用有职业病防护能力的单位,并在项目完成时收集建设期相关职业卫生资料。 (4)本项目部分设备及职业病防护设施利旧,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应加强利旧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发挥有效作用。 (5)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应按照要求组织新招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 (6)对于类比噪声超标岗位,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强度,防止对作业人员听力造成损害。 (7)奇瑞汽车大连分公司应在下一步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对涂装车间的换气次数,人均新风量及送排风口进行合理设计,保证能够满足生产要求。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1.进一步界定评价范围,并调整评价单元; 2.核实原辅材料种类,细化生产工艺过程,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分析与评价; 3.完善建筑卫生学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及建议内容; 4.按评审组成员意见进行修改。 |